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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资质

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资质

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,原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我国电监会令第6号)中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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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要求

关于印发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》的通知

电监资质〔2010〕4号

  各派出机构:

  根据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我国电监会令第28号),我们制定了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,原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我国电监会令第6号)中的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》同时废止。

  附件: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

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


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

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

  第一条 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和五级。

  第二条 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;

  (三)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、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,且工程质量合格:

  1.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;

  2.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;

  3.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。

  (四)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;

  (五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六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,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;

  (七)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;

  (八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,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;

  (九)专职预算、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,安装工长20人以上;

  (十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;

  (十一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;

  (十二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三条 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;

  (三)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、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,且工程质量合格:

  1. 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;

  2. 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;

  3.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。

  (四)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;

  (五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六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,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;

  (七)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6人以上;

  (八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9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,特种电工1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3人;

  (九)专职预算、质检人员各2人以上,安装工长12人以上;

  (十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;

  (十一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;

  (十二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四条 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;

  (三)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、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,且工程质量合格:

  1.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;

  2.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;

  3.11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电缆线路100公里;

  (四)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;

  (五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六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,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10人以上;

  (七)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2人以上;

  (八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,特种电工8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;

  (九)专职预算、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,安装工长6人以上;

  (十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;

  (十一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;

  (十二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五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300万元以上;

  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,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;

  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13人以上,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;

  (六)预算、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,安装工长3人以上;

 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;

  (八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;

 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六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150万元以上;

  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,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2人以上;

  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5人以上,特种电工2人以上;

  (六)预算、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,安装工长2人以上;

 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;

  (八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;

 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第二章 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

  第七条 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和五级。

  第八条 取得一级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;

  (三)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;

  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;

  (五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;

  (六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8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,特种电工15人以上;

 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;

  (八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;

 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九条 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;

  (三)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;

  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;

  (五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;

  (六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35人以上,特种电工10人以上;

 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;

  (八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;

 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十条 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;

  (三)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;

  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五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5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;

  (六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,特种电工7人以上;

 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;

  (八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;

 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十一条 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300万元以上;

  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;

  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12人以上,特种电工4人以上;

  (六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;

  (七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;

  (八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十二条 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150万元以上;

  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;

  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8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4人以上,特种电工2人以上;

  (六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;

  (七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;

  (八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第三章 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

  第十三条 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和五级。

  第十四条 取得一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;

  (三)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;

  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;

  (五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5人以上;

  (六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35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10人以上,特种电工15人以上;

 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;

  (八)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,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;

 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;

  (三)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;

  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五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;

  (六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8人以上,特种电工10人以上;

 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;

  (八)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,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;

 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十六条 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;

  (三)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;

  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五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;

  (六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3人以上,特种电工6人以上;

 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;

  (八)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平方米以上,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;

 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十七条 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600万元以上;

  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;

  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,特种电工3人以上;

  (六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;

  (七)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,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;

  (八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  第十八条 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

  (二)注册资本、净资产300万元以上;

  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

  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;

  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,特种电工2人以上;

  (六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;

  (七)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,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;

  (八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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